回應:知識天「關於毘舍離耶舍比丘事件與多數暴力雜談」之三
前文中,我們糾正了知識天扭曲《五分律》及毀謗阿羅漢等等種種謗法、謗僧的言論。然而從知識天後續的發表言論中,我們很明顯地知道知識天並不領情,反而話鋒一轉,直接表示「耶舍比丘當年若能先甘心受辱地當眾悔過,… … ,則東西方僧團或許可以延後一些時間才分裂。」顯然,知識天是直接認定這位南北傳佛教一致推崇的大阿羅漢耶舍尊者,即是促成僧團分裂的肇事者,以一個白衣的身分,自行為耶舍長老強冠上了一個墮地獄的「波羅夷」五逆重罪,真是好一個「僧事、僧決」。
更令人發噱的,知識天後來表示「我讀律的目的,不在於想要批評僧人,而是想學習釋尊制律管理僧眾的智慧」一語。接下來,我們來談談知識天所說佛制淨人為僧團作洗錢事的謗佛言論。
為了洗刷東方跋耆族比丘持金銀及用販賣等種種不如法、不如律的行為,知識天乾脆來個「天下烏鴉一般黑」的手段,表示西方僧團也照樣收受金銀,只不過手段高明點,「鑽戒條的漏洞」透過「淨人」洗錢,而東方僧團不過是直接「水淨」乞施金錢,更表示「跋耆比丘固然公然乞錢,但那未必是基於他們個人貪圖享受的理由所致,… … ,也絕非是想用錢收買耶舍比丘,而更可能是基於僧團共財的精神」顯然,知識天完全略過《大史》所載「跋耆族比丘準備了大量的資具前去拜訪離婆多長老,.... ...,途程盡是豐盛的宴食。」又不小心忽略了《十誦律‧卷60》所載:「聞已集會。所有金銀寶物當分。是中有比丘。自取分持出。或使沙彌白衣持去。或著床上持去。或著靴中持去。或衣裹持去。」等違背 「無盡藏」(僧團共財)制度的文字記錄,顯見知識天並不清楚「淨人」及「無盡藏」(僧團共財)的制度而妄下批評。
同時,知識天多次表示律藏乃訂比丘不得受蓄金錢,並非不可乞施,並表示西方僧團「鑽戒條的漏洞」透過「淨人」洗錢,淨人並非佛制。就此,我們先重聲佛明制「比丘不得捉持金錢,亦不得教他人捉持金錢」的戒律,並說明佛教的「淨人」制度及因緣。
就現今的解釋,「淨人」一般是指住在寺院中準備出家的居士而言。他們大都已受三皈、五戒乃至菩薩戒,在寺中主要是隨學沙彌法、服事三寶及學習基本的誦念等出家法。有時居士雖尚不能出家,但卻有因緣暫住道場一段時日,同時亦能服事三寶,也泛稱之為「淨人」。就巴利文上來看,「淨人」(kappiyakāraka)意為「使適當的人」,即為僧作淨,助成出家眾如法如律受用物品或行為清淨的意思。就此即可看出佛陀為僧俗二眾設施淨人,令比丘可透過淨人,如法地向施主取得資具,亦可維護僧團清淨,避免遭人非議。同時,也為在家者透過擔任淨人,親近僧團、種植福田、聽聞佛法。其利益有四:
從《摩尼珠聚落主經》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《捉金銀等學處第18》中,我們清楚地知道在佛住世時候,已有比丘公然乞施捉持金錢,而佛對於比丘乞施捉持金錢的不認可,甚至採取堅決反對的立場,那麼正信的佛教僧團自然不會悖佛所說而乞施捉持金錢以為淨。
世尊雖斥喝六群比丘並明制:「比丘不得乞施捉持金銀錢等,亦不得教唆他人接受,違者犯泥薩祇波逸底迦。」但鑑於當時有長者欲以四事所需之金錢作布施,世尊亦權宜變通開許淨人為僧作淨:
然而,世尊亦說:「如我為難所開方便,難去之後則不應再行,若再行者得惡作罪。」 (典見: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《捉金銀等學處第18》)
就此顯見知識天妄稱僧團乃「鑽戒條的漏洞」透過「淨人」洗錢,實乃扭曲律藏所作的謗佛、謗法、謗僧的行為。同時,知識天又稱佛滅後百年的東印度乃至現今社會,商業貿易盛行,以四事供養僧團並不合宜,比丘乞施捉持金錢供養乃是趨勢。 很顯然的,知識天這個說法並不成立。
實際上,跋耆族比丘只要遵行「淨人」為僧作淨,即不會引發後續一連串破僧和合的慘事,然而跋耆族比丘為何不願遵行世尊所開許的「淨人」為僧作淨?就目前所見的經律上所載推測,恐怕並非單純順應商業社會,而是為了個人貪圖金錢使用及享樂所致。
同時,知識天多次表示律藏乃訂比丘不得受蓄金錢,並非不可乞施,並表示西方僧團「鑽戒條的漏洞」透過「淨人」洗錢,淨人並非佛制。就此,我們先重聲佛明制「比丘不得捉持金錢,亦不得教他人捉持金錢」的戒律,並說明佛教的「淨人」制度及因緣。
佛明制「比丘不得乞施捉持金錢」
在《摩尼珠聚落主經》中,佛雖明示「比丘不得捉持金銀」,但此時「比丘不得捉持金銀」乃是「尸羅」,並未制入僧戒。直至六群比丘乞施捉持金錢並教人募款建造精舍遭外道譏賤,佛聞後斥喝六群比丘並明制:「比丘不得乞施捉持金銀錢等,亦不得教唆他人接受,違者犯泥薩祇波逸底迦。」(典見: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《捉金銀等學處第18》)顯見知識天宣稱比丘不得受蓄金錢,並非不可乞施一語,意謂跋耆族比丘乞施金錢乃合法、合宜的權宜變通,實乃扭曲律藏所作的謗法行為。佛制「淨人」之因緣
知識天指控西方僧團乃「鑽戒條的漏洞」透過「淨人」洗錢──所謂「洗錢」是指將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所獲得的金錢,及其産生的收益,通過各種手段掩飾、隱瞞其來源和性質,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爲。知識天表示「淨人」非佛所制,乃是西方僧團「鑽戒條的漏洞」,為受取金銀的「洗錢」作法。然而,眾所皆知「淨人」乃是佛住世時所制,不過知識天的「知識淺薄」才會妄下斷語,作出謗佛、謗僧的大妄語。就現今的解釋,「淨人」一般是指住在寺院中準備出家的居士而言。他們大都已受三皈、五戒乃至菩薩戒,在寺中主要是隨學沙彌法、服事三寶及學習基本的誦念等出家法。有時居士雖尚不能出家,但卻有因緣暫住道場一段時日,同時亦能服事三寶,也泛稱之為「淨人」。就巴利文上來看,「淨人」(kappiyakāraka)意為「使適當的人」,即為僧作淨,助成出家眾如法如律受用物品或行為清淨的意思。就此即可看出佛陀為僧俗二眾設施淨人,令比丘可透過淨人,如法地向施主取得資具,亦可維護僧團清淨,避免遭人非議。同時,也為在家者透過擔任淨人,親近僧團、種植福田、聽聞佛法。其利益有四:
- 維護僧團清淨、名譽。
- 比丘能如法獲得及使用資具,同時避免世間俗務干擾修行。
- 使居士親近僧團、種植福田、聽聞佛法。
- 為當時居士金錢佈施所做的權宜變通。
從《摩尼珠聚落主經》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《捉金銀等學處第18》中,我們清楚地知道在佛住世時候,已有比丘公然乞施捉持金錢,而佛對於比丘乞施捉持金錢的不認可,甚至採取堅決反對的立場,那麼正信的佛教僧團自然不會悖佛所說而乞施捉持金錢以為淨。
世尊開許淨人為僧作淨
知識天指控西方僧團乃「鑽戒條的漏洞」透過「淨人」洗錢。筆者聞後大詫:若誠如知識天所言,那麼自然是西方僧團的不是,同時也表示現今諸國佛教僧團皆不如法、不如律。然若非知識天所言,那麼知識天則犯「謗佛」、「謗僧」等重罪。世尊雖斥喝六群比丘並明制:「比丘不得乞施捉持金銀錢等,亦不得教唆他人接受,違者犯泥薩祇波逸底迦。」但鑑於當時有長者欲以四事所需之金錢作布施,世尊亦權宜變通開許淨人為僧作淨:
佛住逝多林時,有占波國長者,多以精妙之物布施僧團,並作莊嚴精舍令僧結夏安居。
當時,有比丘向長者乞施衣料,長者表示願以四事金錢佈施僧團作衣,比丘表示世尊制戒禁止乞施捉持金錢,長者則表示寧不佈施,也不能以粗惡之物佈施僧伽。世尊聞後自想:「所有敬信婆羅門長者居士等,喜歡佈施比丘與衣服等價之金錢,我諸弟子只想得到衣物。我應另闢一項但書令所有比丘皆能獲得供養。」於是對諸比丘說:
若有在家人想要佈施與衣服等價之金錢,應遣淨人(寺家人)或鄔波索迦(受三皈五戒之居士)代為接受、處理金銀供養,並問淨人(寺家人)或鄔波索迦可否為處理四事供養佈施事宜,答能者即委託處理,不得自行捉持、處理金銀,並當作四事供養觀想。」儘管世尊曾經表示如無淨人可作如是語:「具壽存念,我比丘某甲得此不淨物,當持此不淨之物換取淨財。」
然而,世尊亦說:「如我為難所開方便,難去之後則不應再行,若再行者得惡作罪。」 (典見: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《捉金銀等學處第18》)
就此顯見知識天妄稱僧團乃「鑽戒條的漏洞」透過「淨人」洗錢,實乃扭曲律藏所作的謗佛、謗法、謗僧的行為。同時,知識天又稱佛滅後百年的東印度乃至現今社會,商業貿易盛行,以四事供養僧團並不合宜,比丘乞施捉持金錢供養乃是趨勢。 很顯然的,知識天這個說法並不成立。
實際上,跋耆族比丘只要遵行「淨人」為僧作淨,即不會引發後續一連串破僧和合的慘事,然而跋耆族比丘為何不願遵行世尊所開許的「淨人」為僧作淨?就目前所見的經律上所載推測,恐怕並非單純順應商業社會,而是為了個人貪圖金錢使用及享樂所致。
《比丘戒捨墮十》七種清淨
在《比丘戒捨墮十》當中,清楚地規範了比丘如法取得物資的過程,及布施者、僧伽及受託者(淨人)三方互動的關係。並整理作7種清淨:- 布施者清淨:布施者的供養是出自於「自發性」的意願與作為,或曾主動向僧伽表示「可以主動告知所需要的幫助與供養」,不是由僧伽主動、強加索求於布施者。
- 受施者清淨:布施必須符合僧伽「當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」,不得為未來不足預作供養,或超過現前生活所需之不足,或為滿足個人心理需求之供養。
- 所施者清淨:布施必須符合僧伽「當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」,並以實物或服務的形式作供養,而非以基金錢,或可自由兌現所需物之票券(如支票、禮券)供養僧伽。
- 受託者清淨:受託者必須是布施者親自委託,並取得伽默許納受的供養者,且不是「受託金錢後隨僧伽心意來採辦事物與服務」。
- 了知清淨:布施者必須親自、主動向僧伽提出供養意願,並告知供養事物,並獲得僧伽「接受布施」的訊息。
- 布施者所作清淨:布施者必須親自託託付受託者欲供養之四事項目,並親自清楚告知僧伽,將委託「受託者」作四事供養。
- 受施者所作清淨:僧伽應在適當時向受託者委婉表示可將受託之供養交付僧伽。不可要求變更供養或轉作金錢,亦不可令受託者轉付供養他人。僧伽在獲得從受託者之布施,應告知布施者以獲得委託之供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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